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: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,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、建造坟墓的,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。
所谓土葬改革,指在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,对落后的遗体埋葬方式和习俗所进行的社会变革。
土葬改革的基本任务是,在城镇实行殡仪服务社会化,逐步解决城镇居民办丧事难的问题,在农村,消除乱埋乱葬的现象和封建迷信的旧丧葬习俗,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,丧葬习俗文明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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